为什么普通人嫖娼不通报,嫖娼应该被通报

2023-01-13 11:10:58未知 作者:admin

嫖娼会通知单位和家人吗

一般不会的。 根据规定,被处理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如果被处罚人有强烈意愿不愿意通知家属,或者不愿意提供家属联系方式的,民警出于多方面考虑有可能不会通知家属、单位,更不会通报给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者村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 嫖娼 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男人为什么嫖娼不承认

当然是因为丢脸了,如果他一个月交五六个女朋友肯定到处宣传

国企员工涉黄纪委可以不通报么

如国企的普通职工涉嫌嫖娼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如国企领导人员涉嫌嫖娼的,除需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外,其主管单位应当对其作出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的处分,如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参与赌博的;

(四)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五)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为什么嫖的都不怕被抓

为什么嫖的都不怕被抓

为什么嫖的都不怕被抓,古往今来,食色性是人们日常生活所追求的。嫖指以金钱、财物交换肉体行为,嫖属于非法的性交易。有的人为了寻求一时的刺激,走上了不归路,但是为什么嫖的都不怕被抓?

为什么嫖的都不怕被抓1

嫖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但不知道是不是因为只涉及到行政处罚,对于普通人而言,其15天以下的拘留,5000元以下的罚款,是可以承受的。

所以,尽管一直在打击,嫖的市场却一直火热,可能对于嫖客而言,相比于寻求刺激找乐子,承担一点风险是值得的。毕竟这种事情,还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能否被抓,还是要看概率的,所以铤而走险的人确实还不少,这其中甚至还包括不少名人。

从之前的黄某波、王某安,到刚刚新鲜斩获的李某迪,这些人为了寻求刺激,不仅冒着受行政处罚的风险,更加赌上了自己的前程和事业,让人觉得惋惜的同时,也觉得他们是咎由自取。

但是,抛开事情本身,也涉及到一些常见的关于嫖的法律问题,下面就进行一一解析。

一、将名人嫖的事件公之于众,是否涉及到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问题?

我们知道,普通人嫖,如果进行拘留处罚,这种情况一般都是会通知家属的。也就是说,这个事情,最多可以让你的家属知道,并不会昭告天下。

这确实是基于保护人的隐私问题,因为嫖并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对于普通人,虽然影响没那么大,但人都是要面子的,这种事情也没有必要公之于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但为什么这些名人嫖,就动不动就昭告天下,让他们彻底凉凉呢?

其实我们仔细看朝阳区警方的通报,是没有具体写人的名字的。后面的曝光,可以断定是媒体所为,只是我们默认了这种方式不违法。这又是为什么呢?

因为这些人是名人啊,名人跟普通人不一样的地方就在于,可以从公众的中获得普通人得不到的利益,甚至可以作为某些地区或者某些项目的代言人,在普通民众心中是具有公信力的。

所以,既然名人作为正面人物来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那就势必要承担更多比普通人接受监督的义务。正所谓“欲戴皇冠,必承其重;欲握玫瑰,必承其伤“。

你作为一个公众知名人物,不能明着宣传正能量,通过公众资源赚得盆满钵满;另一方面却又做着与形象不符的违法的事情,这种在任何人看来都是不公平的。所以,国家最劣迹艺人重拳出击,不是没有道理的。

二、嫖会留下案底吗?单位能否因为员工嫖而将其辞退?

这是很多人疑惑的问题。大家知道,刑事犯罪是肯定会终身留下案底的,而且这种案底不仅会影响到自己以后参军、考公务员、做律师,而且还会影响下一代的政审问题,可谓是后患无穷。

但嫖只是进行行政处罚,这种情况下是不会留下案底的,只会在公安机关留下一条因嫖被治安处罚的记录,这个只是记录,不是案底,案底是刑事犯罪才会有的。

但是,这样的记录一旦产生了,也是会伴随你一生的。这些记录也会影响你的政审,但是不会影响你下一代。

至于会不会影响你的工作,这要看你在什么单位工作。如果是普通民企,企业是不能因为你有嫖记录,就以此为理由将你开除,因为这个是违反《劳动法》的;但是如果你在国企或者事业单位,因为跟企业并不是劳动关系,所以可能涉及到企业的违纪的规定,很可能会被开除公职的。

三、招嫖被骗,能报警吗?

随着招嫖由线下转到线上,很多骗子会打着上门服务的名义,实际是骗被害人的钱财。而事后被害人一方面不甘心钱财被骗,想去报警求助;另一方面又因为招嫖心虚,担心自己钱没拿到,反而因为招嫖,而被公安机关处罚,因此很多人权衡利弊,就直接算了。

其实大可不必,这种情况下,虽然确实自己有错在先,但是一方面你招嫖并没有成功,所以也并未进行实质的嫖行为,这种情况下,自然也不会受到行政处罚,最多是被批评教育一番,这个也是正常的,教育你以后不能知法犯法。

另一方面,你要弄清楚这个法律关系,对方很可能只是一个诈骗团伙,并不涉及到嫖,因此你完全可以以 诈骗罪 为理由报案。

至于你给钱的初衷是什么,已经不再重要,重要的是对方确实存在诈骗你的行为,而且如果不及时处理,可能还会有更多的人上当受骗,这种团伙的诈骗属于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权力必须介入。

虽然你明知道违法而为之,但是这跟诈骗罪是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

你这次被骗是基于你的色欲,而很多人被骗是基于自己的贪欲,所有上当的人,都是被骗子拿捏住了你人性中的弱点,所以在处理这些案件的事情,肯定是要看刑事上的法律关系,而不问被骗的原因,否则,任何被骗都可以被看作是受害人的咎由自取,或是淫欲或是贪婪或是愚蠢,如果都去追究被害人的原罪,那诈骗罪就没有意义了。

四、嫖有追溯时效吗?

很多人咨询的时候,会比较忐忑一件事情,就是自己当时被抓的时候,跑得快,没被抓住,但事后又忐忑不安,生怕自己哪天被传唤。或者自己在转嫖资的时候,留下了记录,结果小姐被抓到了,担心自己被供出来了,于是寝食难安,也不知道这个事情多久了才不会被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由此可见,嫖的追究也是有诉讼时效的,也就是六个月以内,如果没有被追究,就不会再追究了。听起来还是很长的是不是?毕竟要一个人担惊受怕半年,也是一件十分煎熬的事情了。

但是,就像我前面说的,你既然选择做这个事情,要去抱这种侥幸心理,那就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嫖这种严重危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事情,我们国家肯定会坚持抵制的,并且同时在道德上加以谴责。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找个人正经谈恋爱,结婚生子,拥有稳定的二人生活。

毕竟,生命中有太多比纯粹追究欲望有意义的事情,何必要冒着违法的危险,赌上自己的前途去追求这种空虚的刺激呢?

为什么嫖的都不怕被抓2

“嫖”是指通过金钱与从事卖淫的人进行交易的行为。具体说就是用付出金钱的方式换取与卖淫人员进行性活动的行为。

1、民警对嫖人员采取措施时有哪些程序?

《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规定:处警民警到达警情现场后,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这也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警察法》的相关规定相吻合。

2、便衣警察同普通民警在“抓嫖”时有什么区别?

《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规定:处警民警到达警情现场后,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这也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警察法》的相关规定相吻合。

3、嫖被抓,会受到什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4、嫖被抓,一定会通知老婆来领人吗?

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对嫖人员的处罚有以下三种:一是拘留加罚款;二是拘留;三是罚款。所以说拘留被抓并不是一定会受到行政拘留处罚,而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才应当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而家属的'含义就很广泛了,家属不是法律术语,准确的应当说是近亲属,根据司法解释,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法律上,“拘留应当通知家属”仅仅是被拘留人的一项程序性权利,是其知情权的一部分,绝非一种惩罚手段。法律这样规定,既是为了让家属知道被拘留人的去向(嫖被行政拘留,家人突然失联,报警找人的案例屡见不鲜),也是为了便于家属为被拘留人寻求法律救济、维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嫖被抓后首先通知老婆往往给家庭和婚姻带来严重的伤害,因此嫖被行政拘留时,通知哪个家属,属于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之内。因此公安机关在通知其家属,应善意行使 “通知家属”的裁量权,选择最合适的通知对象,而非一律通知其老婆。

嫖被抓,不巧被老婆知道了,闹离婚,会有什么问题呢?

1、“嫖”了,一定会判离婚吗?

在我国,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要通过诉讼方式实现离婚并不容易。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如何认定感情破裂,《婚姻法》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如上所述,“嫖”并非法定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但如果“嫖”多了,日久生情,竟与嫖对方又同居了,那就构成前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此时,如配偶起诉,法院是要判决离婚的。

2、因男方嫖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

嫖行为不属于法定的离婚过错情形,对财产分割无影响,但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所谓“嫖”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由此又可以看出,“嫖”与“同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一方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

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赔偿请求,但这种赔偿请求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因嫖离婚,财产会少分吗?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上所述,我们发现《婚姻法》分割财产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惩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少分或不分)。按照《婚姻法》的精神,财产分割和是否是过错方(譬如嫖)并无关系。

嫖一时爽,全家火葬场。希望那些不爱惜自己身体的男人,想一想身边的人。一个人染了病,最难过的无非还是亲人。受罪的并不是你一个。

为什么嫖的都不怕被抓3

嫖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规定,嫖被抓的一般是给予10日-15日之间的行政拘留,同时还可以对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若是嫖情节轻微的话,则在5日以下处拘留或者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嫖会拘留多久?

嫖被抓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嫖不会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况有哪些?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三、嫖构成犯罪吗?

嫖留不属于犯罪,只是犯法行为。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

卖淫、嫖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在以前,第一次卖淫、嫖被抓的,一般处以罚款再次被抓的,属于屡教不改,特别是 对卖淫的,一般是处以6个月到2年的劳动教养。

现在没有劳动教养了。对于卖淫、嫖的,只能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目前,嫖行为在我国并不会涉嫌构成犯罪,当然这只是就一般情况而言。若是在嫖的过程中,同时还伴随有其他的行为,那么情况发生了变化之后,就还需要加以分析,才能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而嫖被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时候,若是存在特殊情形,比如年龄已经超过了70周岁的、年龄在14-16周岁的、年龄在16-18周岁的但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其实可以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哪些人会因为嫖构成犯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淫的妇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

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招募,是指将自愿卖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之内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

雇佣,是指以出资为条件雇佣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强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或者迫使不愿卖淫者或者不愿参加卖淫组织者而使其参加卖淫集团以及其他卖淫组织,强迫不愿卖淫者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引诱,是指以金钱、财物、色相等为诱饵,诱使他人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诱使他人参加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容留,是指容纳、收留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上述五种具体的手段,可以是同时交叉使用,也可以是只使用其中一种或者数种,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长沙某社区规定:嫖娼人员一律通报单位跟家庭,这是不是涉及到个人隐私了?

如果是完全将嫖娼人员的个人信息都张贴在社区的公告栏里,那就是涉及到个人隐私了,会对嫖娼人员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但长沙社区的这类信息并没有完全的公开,更多的是作为一种警示作用,让人三思而后行,所以并不存在有涉及到个人隐私的问题。不过对于嫖娼一事我觉得不单单要通报单位跟家庭,如果可以的话最好搞一个全国大联网,一旦嫖娼了就会有记录在身,最好就全国推行!而且我个人猜测,说侵犯隐私的是不是都是嫖娼过的人啊?这种脏事被曝光出来是不是觉得很败坏面子了呢?建议各地都这样实施。

事件梳理:

长沙某社区为了进行“打黄打非”斗争,与派出所一起联合发出了一则通告,表明:嫖娼人员的行为一律都会通告单位及家庭成员,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净化社会风气。自从这个通告一出来,效果明显就变好了很多,让那些想要干违法脏事的人能够三思而后行,不要为了一时的欲望毁了自己的人生道路。虽说会通报给单位跟家庭,但如果被处罚人实在是不愿意的话,也不会强制性去通报,这也只不过是一种警告手段,让人能够自觉遵法守法,所以也不存在什么侵犯隐私这一说法。

01、嫖娼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

很多人觉得嫖娼就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有些人为了发泄自己的欲望所以才会找到这类工作者,一个为发泄,一个为赚钱,各取所需,根本就不存在犯法行为。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上来讲,嫖娼跟赌博是一样的性质,都是属于一种违反了公序良俗的一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如果嫖娼成为一种合法的行为,那社会上肯定会有人为了满足这类人而去牺牲一部分人,严重的会有很多小女孩都被加入这项所谓的“合法”的行为里,那造成的影响可就大了去了。

02、不愿被通报的也不会强制性通报

很多人会对于通报这一行为很敏感,觉得这事情要是通报到单位跟家庭里去,那自己的面子还要不要了啊,所以就会用到“侵犯个人隐私”来反抗。长沙社区也表示这些信息不会完全公开,如果嫖娼人员实在是不愿意被通报单位跟家庭,那就不会通报,在这一点上还是挺有人性的了。不过还是劝广大男性朋友,嫖娼不好玩的,还不如真心实意找个女朋友或者老婆啊不然嫖娼风险太大了,会面临得病的可能,还要担心随时都会被被抓...

既要花钱还要提心吊胆去担心,还不如老老实实待在家好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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